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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违规充电致火灾身亡 房东已尽到义务无需赔偿

发布日期:2025-09-08 06:55    点击次数:89

  

不纵不枉

张某甲和陈某是夫妻,也是案涉房屋的房东。他们在楼梯口贴了告示,提醒租户不要在楼梯间、安全出口或者房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也不要给锂电池充电,并且也在楼道里放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021年9月的一天,租客冯某把一块锂电池放在出租屋的煤气灶台下充电,结果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火灾。冯某严重烧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的家属张某乙等人认为,房东张某甲夫妇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冯某死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甲、陈某以及电池生产商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张某甲和陈某辩称:起火的锂电池是张某乙和冯某自己所有和使用的,火灾事故和房屋本身的质量没有因果关系。

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的起火原因为案涉房屋厨房灶台下中部位置锂电池故障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苛责张某甲、陈某每天进屋逐一排查,而且张某乙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亦确认张某甲、陈某已在楼道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据此,应认定张某甲、陈某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审判实践中,对于出租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和程度均存在争议。准确认定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有利于规范租赁秩序、激活租赁市场。

本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出租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不存在过错,据此作出的裁决结果既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制了承租人的无序诉讼。

■新快报记者高京毛毛雨通讯员李德军陈自琪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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